全部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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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申請商標?商標申請人的資格?
自然人、法人、學校、政府機關、醫院、診所或其他商業體(商號、行號)有使用商標以表彰自己營業上商品/服務需要者,皆得以個人、法人或營業主體的名義申請註冊。
分公司可以當商標申請人嗎?
不可以。分公司因不具獨立的法人格,不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應以總公司名義申請商標;但若該外國法人在我國設立分公司登記營業並認許後則可以做為商標申請人。
設立中的公司可以當申請人嗎?
可以。實務上認為設立中公司即為成立後公司之前身,屬於同一主體,但公司設立登記後仍須補正公司設立登記資料俾利辦理變更申請人名稱程序。未成年人可以當商標申請人嗎?
可以,但7歲以上未滿20歲的商標申請人,其申請書應由法定代理人(必須為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簽名或蓋章。
*我國未成年人之法定年齡將修改為18歲[2023/1/1生效]。
產銷班可以當商標申請人嗎?
可以。如以產銷班名義申請商標,應以「產銷班名稱」加「班長」方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班長變更時因權利主體未變更,應辦理變更登記而非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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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商標?
Trademark
是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
得以文字、詞語、記號或圖形,甚至是顏色、商品形狀或其包裝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由2種以上的這些元素所聯合組成。
商標主要功能是在商業交易過程中,用來指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並和他人相區別。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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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申請註冊有甚麼好處?
我國商標制度是以註冊保護為原則,商標依法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後,商標權人除可以自己使用及授權他人使用外,還可以排除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註冊。
若他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使用該商標於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商標權人可以對他人的侵權行為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提起訴訟並請求損害賠償。
擁有將註冊商標使用在註冊指定商品或服務上的專屬權利
有權將註冊商標轉賣或用以設定質權,因為註冊商標具財產價值
擁有授權他人將註冊商標使用於註冊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上的權利
可以阻止他人將註冊商標使用在註冊可能涵蓋的商品或服務上而有產生混淆的情形,並可要求海關禁止侵害註冊商標的商品輸入或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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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圖樣以墨色或彩色提出申請註冊,有何差別?
申請商標圖樣原則上以實際使用或即將使用之態樣為準
申請註冊的商標圖樣若為墨色或單一顏色,實際使用商標時採用其他顏色,如果實質上沒有變更註冊商標主要識別的特徵時,原則上仍可認為有使用註冊商標。
申請註冊的商標圖樣若所施的顏色是該商標主要識別的特徵時,則實際使用商標時採用墨色或其他不同顏色,極有可能已改變該商標給予消費者識別來源的同一印象,就不得認為有使用該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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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期間如何計算?
商標權每次延展10年
次數無限!
我國商標經智慧局發下核准審定,申請人於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辦理領證手續(繳納註冊費),商標權自註冊公告當日起計10年。 商標權到期後,商標權人若想要繼續使用註冊商標,俟該權利期間屆滿前申請延展,每次延展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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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將他人未在我國註冊的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
明知是他人先使用的商標,未經他人同意,以該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智慧局在審理過程中認為申請人與他人間因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而意圖仿襲以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在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的商標申請註冊者,將依法予以核駁。
我國智慧局於2019/6/20發布「商標註冊申請案第三人意見書作業要點」,明文規範在註冊申請審查中(核准審定前),任何人可向智慧局遞交「第三人意見書」,提供不符合我國商標法之不得註冊事由的客觀具體事證,協助審查人員調查證據。
即使核准註冊,嗣後經證明係仿襲搶註冊他人商標者,依我國商標法規規定,原權利人可以透過異議、評定程序請求撤銷其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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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自己所有的物品(含進口水貨)時,應如何避免侵害商標權?
於我國販賣商品(含進口水貨)時,應先利用我國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查詢該商品的商標是否已於我國取得註冊,如無,則不會有侵害商標權的問題。
其次,若該販賣商品(含進口水貨)已有人註冊取得商標權時,所販賣的商品係出自在我國註冊的商標權人或其授權人所製造的真品,縱其為俗稱的「進口水貨」,販賣人未對其進行任何加工、改造或變更,直接以原裝產品銷售,因該物與商標權人行銷的商品品質相同,且不會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應無侵害商標權的情形。
反之,如經加工、改造或變更後而仍依原商標販賣,則可能有侵害商標權。又販賣的商品若係仿冒品,則將有我國商標法第68條、第69條的民事侵權及第97條刑事侵權責任。至於具體個案是否侵害商標權,須由我國法院依職權就具體事證加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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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他人將自己的註冊商標登記為網域名稱,並經營相同或極類似的商品/服務,要如何處理?
網域名稱登記係採先申請先登記制度,因此對於以他人商標文字搶先登記為網域名稱者,得依下列情形處理:
1、網域名稱的使用或標示,縱非作為商標使用,但明知為他人著名的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的文字作為網域名稱,而致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的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可能構成我國商標法第70條第2款規定侵害商標權情事,負有民事侵權責任。
2、依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若登記人的網域名稱與他人的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他人得向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而由該機構的專家小組決定是否取消或移轉網域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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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神祇、用語與標誌可以申請商標嗎?
習見的宗教神祇、用語與標誌,為民間宗教與祭祀習俗普遍使用的圖形或詞彙,具有特定意涵,使用於商品或服務,給予消費者的印象通常只是一般祈願或裝飾的文字、圖形,並沒有指示及區別來源的功能,原則上不具商標識別性而不得註冊;
惟若在具體個案,神明圖像經設計後(如:以Q版設計/繪製),給予消費者的印象已脫離單純祭拜神佛或祈願的用途說明時,在審查後無不得註冊事由則可核准註冊。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使用註冊商標時要標註®或TM嗎?
®符號是Registered「註冊」的簡稱
®符號為國際上通用的註冊商標標誌,使用上通常標示於商標的右上或右下方,藉此告知相關消費者或競爭同業,該商標已獲准註冊,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服務上,商標權人可依商標法對其行使排他權利。
TM是Trademark「商標」的簡稱
TM表示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無論商標是否取得註冊皆可標示TM,藉此告知相關消費者與競爭同業,該標識已被作為商標使用。
一般來說TM多標示在尚未獲得註冊的商標。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使用人,得依其商標狀態,於使用的商標上標明該等註記或符號,藉以提醒第三人避免侵權,進而維護商標權。因此,申請的商標已獲准註冊,未來使用時得標明註冊商標或國際通用註冊符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