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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貝里斯(Belize)加入商標馬德里體系

    [WIPO]貝里斯(Belize)加入商標馬德里體系
    2022 年 11 月 24 日,貝里斯向智慧財產權組織總幹事交存了《馬德里議定書》的加入書,成為馬德里體系的第 113 個成員,該議定書將於 2023年 2 月 24 日生效,將使商標馬德里體系覆蓋 129 個國家。
    因貝里斯的加入,更加強並鞏固馬德里體系作為全球商標保護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區地位。
    馬德里體系的用戶將可以使用馬德里體系簡單明瞭的指定程序,在貝里斯為其產品/服務尋求商標保護。

    圖片來源:Flickr
    資料來源: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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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鉅鼎動態】本所蘇裕詮總經理參加德國法蘭克福汽配展及訪問德國事務所

    正值2022年法蘭克福汽車零配件展(Automechanika Frankfurt 2022)
    國際展場專利防護
    本所所長 蘇總經理 前往德國交流及處理專利侵權訴訟,並協助客戶維護展覽會場的專利智慧產權糾紛支援;

    國際合作交流
    與本所合作的事務所會晤,雙方就智慧財產權合作、侵權仿冒取締等相關議題展開熱烈友好的深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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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柬埔寨與中國展開有關外觀設計申請加快認可登記程序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於今年8月18日發出第497號公告,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與柬埔寨工業、科技和創新部關於外觀設計合作的諒解備忘錄》,中、柬雙方將啟動柬埔寨對中國相關外觀設計的認可專案。
    柬埔寨工業、科技和創新部認可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外觀設計授權(核准)結果,申請人可向柬埔寨提交的相應外觀設計申請加快認可登記申請,具體資訊/措施以柬埔寨工業、科技和創新部正式發佈的文件為准。





    加快認可申請







    優先權




    已主張中國設計優先權



    該柬埔寨設計與中國設計專利案皆有主張相同的設計優先權







    文件




    1、申請書

    2、中國設計專利公報副本(專利授權文件副本)

    3、中國設計專利公報中之簡要說明的英文及高棉語(Khmer)譯文







    費用




    1、加快申請規費:無

    2、其他費用,如:翻譯費、證明文件申請費、當地代理人服務費
     

     

     


    相關連結:關於啟動柬埔寨對中國相關外觀設計加快認可登記專案的公告(第497號)
    相關檔案:《柬埔寨王國關於在與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開展的外觀設計合作框架下加快外觀設計認可登記的規定和流程的公告》(柬文原文及中、英文參考譯文)


    資料來源: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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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蒙特內哥羅(Montenegro)成為歐洲專利組織之成員國

    蒙特內哥羅(Montenegro)已於2022年7月15日遞交加入書,根據 EPC 第 169(2) 條規定,蒙特內哥羅(Montenegro)將於2022年10月1日成為歐洲專利第39個締約國(或稱成員國)。





    39



    締約國/成員國
    Contracting States/Member States

    阿爾巴尼亞、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克羅埃西亞、賽普勒斯、捷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馬其頓、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義大利、拉脫維亞、列支斯敦、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摩納哥、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聖馬利諾、塞爾維亞、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國、蒙特內哥羅[2022/10/01生效]






    1



    延伸國
    Extension States

    波士尼亞和赫塞哥維納






    4



    生效國
    Validation States

    摩洛哥、摩爾多瓦、突尼西亞、柬埔寨



    相關連結:Montenegro on its way to become 39th EPC Contracting State on 1 October
    資料來源:歐洲專利局(E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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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局公布111年上半年智慧財產權趨勢

    智慧局公布111年上半年智慧財產權趨勢

    111年上半年,我國受理3種專利申請合計34,753件,較上年同期略減1%,而商標申請46,578件,則略增0.4%。
    發明專利方面,我國大型企業及大專校院申請件數各增加3%,另外國人件數成長6%;申請人中,我國台積電申請1,163件,連續6年高居本國人之首,外國人以應用材料438件最多。

    商標申請以「農業食材」產業為最大宗,本國人及外國人分別在「農業食材」(13,240件)及「技術研究」(3,964件)產業之件數最多,且在近2年均維持正成長;申請人中,我國以統一企業548件、外國人以廣東龍順國際物流85件最多。



    專利申請




    受理發明專利申請件數小幅成長

    我國受理申請之3種專利件數,以發明專利24,316件為最大宗,件數較上年同期小幅成長2%,主要來自外國人申請件數增加,而新型及設計專利則均為負成長(如表1)。

    台積電及宏碁分別在本國人發明及設計專利件數最多


    我國企業整體發明專利申請7,454件,較上年同期下降3%,主要因為中小企業件數(1,332件)減少所致,而大型企業件數(6,122件)則增加3%,仍然維持研發動能(如圖2)。











    本國前十大發明專利申請人及前五大設計專利申請人,大多為企業。
    發明專利部分,台積電申請1,163件,以上半年而言,已連續6年高居本國人之首,另南亞科及群創分別申請249件及179件,不僅件數為各該公司自105年本局開始公布上半年統計以來之新高,排名亦為105年以來最佳,另後者之成長率為5,867%,表現突出(如圖4)。
    設計專利方面,前五大申請人中,宏碁申請74件,件數最多,與仁寶(28件)、皇冠金屬(26件)、長庚科大(26件)之件數分別增加64%-550%不等,成長快速,其中,長庚科大為唯一進入前五大之大專校院(如圖5)。











    我國大專校院及金融三業之發明專利件數均為正成長 

    我國大專校院發明專利申請840件,較上年同期成長3%,主要因為公立學校之申請件數增加(如圖2、6)。申請人中,清大65件發明專利,位居各校之首,另私立學校以崑山科大25件最多,也是唯一躋身大專校院前10名之私校(如表3)。













    研究機構之發明專利申請131件,較上年同期減少,其中,工研院申請55件最多(如圖2、表4)。金融三業方面,發明專利申請84件,成長17%,其中,以兆豐銀29件最多(如表6、圖7)。













     



    外國人發明專利申請件數增加6%

    外國人專利申請以發明專利為主,申請 14,960件,成長6%(如表1),在前五大申請國家(地區)中,發明專利以日本6,193件最多,除中國大陸外,均呈現正成長,以美國(3,759件)呈現雙位數成長(16%),表現最為積極。另設計專利申請1,864件,亦以日本申請519件最多(如表1、圖3)。









    應用材料及福特環球科技分別在外國人發明及設計專利件數最多

    前十大外國申請人中,發明專利申請以應用材料438件及成長率44%,同時超越其他申請人(如圖4)。設計專利方面,福特環球科技以89件位居首位,成長率以卡地亞(43件)之1,333%最為顯著(如圖5)。



    商標申請
    商標申請件數小幅成長

    商標受理申請46,578件,較上年同期略增0.4%(60,963類,增加2%);本國人申請36,449件,增加4%,而外國人申請10,129件,則有減少情形(如表1、圖8)。另本國人商標申請件數占商標總申請件數之比例為78%,較上年同期增加2個百分點。本國人之件數及占比在近2年均呈現上升的趨勢(如圖1)。







    統一企業在本國人商標申請件數位居首位

    本國人在第35類(廣告、企業經營及零售批發服務等)申請7,378件最多,第30類(咖啡、茶及糕點等)成長67%,幅度最大(如圖9)。前十大申請人申請件數均呈現正成長,其中,以統一企業申請548件,成長294%,件數遠高於其他申請人(如表7)。







    廣東龍順國際物流在外國人商標申請件數最多







    外國人以第9類(電腦及科技產品等)申請2,329件最多,第42類(科學及技術性服務)件數增加11%,成長較快(如圖10)。











    儘管外國人整體申請件數下降,但前十大申請人中,有9席均為正成長,其中,中國大陸廣東龍順國際物流之85件最多,且上年同期為0件,成長最快(如表8)





     




    本外國人申請件數分別集中在「農業食材」及「技術研究」產業

    產業方面,我國受理之商標申請以「農業食材」(15,092件)為最大宗,主要來自本國人的申請踴躍(13,240件)(如圖11),該產業亦是本國人與外國人件數差距(11,388件)最大的產業。
     

    前三大產業中,本國人申請件數在「農業食材」及「商業金融」產業,均呈現連續2年正成長的趨勢,其中,「農業食材」件數於111年上半年增加25%,成長相當快速;另外國人之「技術研究」產業在近2年之件數亦呈現穩健成長。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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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訂專利法第60條之1,行政院定自111年7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60條之1,業經行政院111年6月13日院臺經字第1110017213號令定自本(111)年7月1日施行。

    增訂「專利法第六十條之一條文」是藥事法「專利連結制度」的配套法案,專利連結制度是CPTPP規定,在學名藥申請藥品上市許可之階段,提供儘早釐清學名藥與新藥專利權有無侵權爭議之解決機制。

    1、修正重點如下:



    藥品許可證申請人就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已核准新藥所登載之專利權,聲明該專利權應撤銷或其未侵權者,專利權人於接獲通知後,得依專利法第96條第1項規定,請求除去或防止侵害。
    為兼顧學名藥廠之權益,如果新藥專利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提起侵權訴訟,學名藥藥廠得就是否構成專利侵權提起確認訴訟,以免除學名藥上市後,可能被控侵權之風險。


    2、條文內容請參考附件。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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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俄羅斯政府公布允許平行輸入之商品清單

    關於俄羅斯入侵烏克蘭戰爭,由於俄羅斯遭到國際嚴厲制裁,故俄羅斯政府在今年3月7日簽署通過對俄羅斯採取不友善的國家與地區名單之相關的反制措施,而我國也在此波「不友善國家/地區」的名單中。

    俄羅斯政府於3月30日發布第506號法令,將由工貿部制定商品清單,允許清單所列商品不適用俄羅斯民法典第1359.6條及第1487條有關發明、新型、工業設計專利權及商標權之國內耗盡規定,無須權利人同意,即可平行輸入。其工貿部於5月6日公布第1532號命令,制定該商品清單,並於5月7日生效。

    凡來自不友善國家,屬清單內依EAEU HS Code歸類之商品(第06至96章共56類貨品),或清單上列之廠牌/商標名稱,其專利權及商標權產品,未獲權利人同意,仍可適用國際耗盡原則平行輸入俄羅斯。

    俄工貿部長Denis Manturov於4月25日表示,將視外國企業在俄業務情況對清單進行增刪調整;倘廠商決定留在市場並供應貨品,其品牌可不列入。

    俄政府另於5月27日發布第322號法令,規定來自不友善國家(對俄實施制裁)之權利人、公開支持制裁、公開批評或涉嫌於網路上詆毀俄軍隊或當局、減少或停止向俄供應貨品及服務、無經濟上合理原因禁止於俄使用其智慧財產者,其智慧財產權相關之款項僅能經由俄銀行開立帳戶並以盧布支付。

    相關連結: 第1532號命令-平行輸入商品清單-英譯版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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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洛哥加入外觀設計〈海牙協定〉日內瓦文本

    [WIPO]摩洛哥加入外觀設計〈海牙協定〉日內瓦文本

    摩洛哥是歐洲專利(EPO)和非洲智慧財產權組織(OAPI)之外最後一個僅受《1960年海牙文本》約束的海牙體系締約方;
    摩洛哥政府於2022年4月22日遞交了《〈海牙協定〉日內瓦文本》(1999年)的加入書,成為《1999年文本》的第69個締約方並將於2022年7月22日生效。

    摩洛哥的加入對全世界設計師有何意義?
    自2022年7月22日起,摩洛哥的公司和設計師將能夠在海牙體系涵蓋的所有94個國家尋求外觀設計保護,而不僅僅是在《1960年海牙文本》涵蓋的34個國家,這將進一步推動他/她們向國際市場擴張。
    同時,在摩洛哥尋求外觀設計保護的非居民將能夠通過《1999年日內瓦文本》指定該國。

    相關連結:外觀設計海牙體系之締約方名單


    資料來源: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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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洲專利局EPO與秘魯INDECOPI簽署兩項夥伴協議

    歐洲專利局(EPO)與秘魯「國家競爭防衛及智慧財產保護機構(INDECOPI)」締結了一項加強夥伴關係協議及一項關於合作專利分類(CPC)的諒解備忘錄。兩項協議,均由EPO局長及INDECOPI執行主席代表簽署。

    此次為EPO繼與阿根廷、巴西、哥倫比亞及墨西哥完成簽署協議之後,在拉丁美洲的第5個加強夥伴關係協議。而INDECOPI也成為繼阿根廷、巴西、智利及墨西哥之後,在拉丁美洲正式引進CPC分類的第5個國家智慧局。

    2018年迄今,EPO已簽署了11項加強夥伴關係協議,其它簽署對象,包括在衣索匹亞、馬來西亞、印尼、沙烏地阿拉伯及南非的國家智慧局,以及非洲區域智慧財產權組織(ARIPO)。

    合作目標

    EPO及INDECOPI在此加強夥伴關係下,雙方同意確保有效率的專利審查及高品質的專利。兩局將在培訓課程及工具上合作,也將針對國內首次申請如何執行檢索與實質審查、核發檢索報告與書面意見等方面,所必須的技術支援及法律協助,進行合作。

    為了讓全球智慧財產權界,在查詢專利知識時得到最佳結果,準確地分類專利文獻,非常重要。依據EPO及INDECOPI此次簽訂的CPC協議,雙方將在CPC分類的訓練,以及協助分類與必要的重新分類等的ICT相關技術支援,進行合作。此外,兩局也計畫合作以增進CPC分類工作的品質。

    推而廣之,這些協議希望能對全球專利制度的不斷進步有所貢獻,且進一步鼓勵創新、強化競爭力及促進經濟成長與發展,並進而可以在幫助歐洲及秘魯之間的雙邊貿易及投資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相關連結:EPO and Peru’s INDECOPI sign two partnership agreements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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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印度智慧財產權合作備忘錄完成簽署,揭開雙邊合作新頁!

    臺灣與印度智慧財產權合作備忘錄在我國經濟部林全能次長及智慧局洪淑敏局長見證下,於本(111)年5月18日由我國駐印度代表處葛葆萱大使及印度台北協會戴國瀾會長在「印度臺灣高層商務圓桌會議」中視訊簽署,隨後於6月6日完成換文程序,揭開臺印在智慧財產領域合作之新頁。
     

    在此備忘錄架構下,雙方將共同推動專家互訪、分享培訓活動、交流宣導經驗及促進傳統知識保護,並將成立聯合協調委員會,協調相關合作活動之執行。
     

    印度為我國新南向政策重點國家,備忘錄簽署後,將深化對彼此智慧財產領域的瞭解,有助提升更完善的智慧財產保護環境,為雙方的產業發展及申請人帶來助益。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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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應遠距教學需求,立法院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為因應當前數位科技發展、教育政策及疫情需求,我國立法院於今(27)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屬於學校課堂教學延伸的遠距教學如利用他人著作時,可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規定,使老師能安心授課。同時,為符合數位教育政策,增訂教科用書編製者可將數位檔案傳輸給師生使用,以利電子書包的運用減輕學生背書包的負擔。此外,為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目的,特別增訂國家圖書館在符合一定要件下,可數位化重製其館藏著作,以提供讀者於館內線上閱覽。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學校對有註冊的學生進行遠距教學可合理使用他人著作
    現行法僅讓老師在教學現場授課時可以在合理範圍內印發資料給學生,為因應科技發展,讓老師在網路授課時能比照現場教學,特別增訂老師在學校授課目的必要範圍內,可以將參考文章或資料藉由網路提供給同學參考,以因應新冠肺炎停止到校時遠距教學的需要,擴大教學效果,也符合國際潮流及科技發展趨勢。另為避免過度侵害著作財產權人權益,規定學校要採取合理技術措施(例如:帳號密碼)防止非修課的學生接收課程。又因為此種遠距教學極具公益性,故學校老師進行教學有使用到他人著作時,就不用付費取得授權,以利教學活動的進行。(第46條)

    二、增訂非營利性遠距教學得利用他人著作,並需支付使用報酬
    針對教學對象為社會大眾的遠距教學型態(例如:非營利性磨課師課程教學平臺eDX等),現行法僅有類似空中大學的電視教學,並沒有網路教學的合理使用規定,故修法增訂學校、教育機構進行網路的遠距教學時可利用他人著作的合理使用規定;由於此種利用型態除傳統廣播、電視播送方式外,尚包括網路同步、非同步傳輸之利用,且授課對象為一般社會大眾,甚為廣泛,與前述註冊學生之對象不同,故除需在教育目的必要範圍內使用,亦須支付使用報酬予權利人,以兼顧著作財產權人的權益。至於屬營利性質的遠距教學,例如:補習班等教育機構的網路教學,因不具公益性,則明確規定需取得授權,以維護著作財產權人的權益。(第46條之1)

    三、增訂教科用書編製者可傳輸電子檔給師生使用,以因應電子書包的教育需求
    現行規定教科書的編製者為完成教科用書之審定或編定,雖可利用他人著作,但僅能提供紙本給師生使用,無法因應數位時代學生使用電子書包的需要,因此修法增訂教科用書編製者可網路傳輸教科書的合理使用規定。又為了兼顧保障著作財產權人權益,此利用情形亦需向著作財產權人支付使用報酬。(第47條)

    四、增訂國家圖書館可數位化重製館藏著作及圖書館可提供館內線上閱覽
    為達成國家圖書館促進文化發展之目的,增訂國家圖書館為避免館藏著作之滅失、毀損,即可先數位化館藏著作,讓國家圖書館能完整保存當代著作;另外增訂國家圖書館或一般圖書館等機構可於一定條件限制下於館內提供讀者線上閱覽,以代替原館藏紙本的出借或翻閱之合理使用規定,不但有助於圖書館的數位化服務,亦利於紙本館藏的保存。(第48條)





    經濟部強調,數位發展讓著作利用多元化,近期全球受新冠肺炎的影響,遠距教學成為重要的教學管道,此次修正為因應數位科技發展擴大教學效果、電子書包的需要及促進圖書館的保存與數位化服務,立法院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條文,將符合我國當前數位時代教育政策需要,增進教育多元發展,對知識傳播具有重大正面意義。



    立法院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修正條文,如附檔,正式條文以總統令公布者為準。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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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三讀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以建構優質授權環境

    我國立法院於今年4月29日三讀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目的在使我國集管團體管理制度之運作更為健全,增加其透明度,促進良善管理,維護會員權益,將有助於利用人與集管團體間相互信賴,發揮便捷授權的功能,提升著作流通。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公眾諮詢機制,讓集管團體新申請設立許可時,應在專責機關網站公告,讓一般利用人可透過網路方式表達意見,以作為專責機關審查參考。

    (二)為讓集管團體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增訂集管團體董事、監察人任期及連任限制,使董、監事人員得以輪替,避免萬年董、監事之弊端;另針對人事、財務與業務等事項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使用報酬應設專戶儲存,確保集管團體能以合理、審慎、適當及透明方式執行業務。

    (三)促進科技之發展及應用,增訂專責機關應輔導集管團體使用創新科技方法提升管理效率並降低利用著作成本,提升集管團體運作效能。

    (四)為強化著作權專責機關監督輔導權能,增訂專責機關於集管團體違反法令時,有輔導或處罰規定,包括專責機關得令集管團體限期申報財務處理情形及提出財務改善計畫,並得依職權停止、解任執行違法行為之董事、監察人等,對於集管團體有違法情節重大之擅自挪用分配款、未依法分配使用報酬且未改正時,專責機關可廢止許可設立,淘汰管理不善之集管團體。
    附檔:1110429立院三讀_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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