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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淨零排放智財資訊-綠色技術相關之專利分析

    「2050年淨零轉型」是全世界的目標,減碳技術的研發不僅可促進「淨零碳排」,更是創新科技很好的商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依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於2010年建立的綠色目錄(WIPO IPC Green Inventory)七大類別主題完成「減碳技術發展之專利地圖」,內容包括近10年相關產業專利申請趨勢分析,以及各技術主題之主要專利申請人的參考性案例分享,提供我國相關業者發展方向及技術分析的重要參考。

    此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亦蒐集WIPO綠色目錄各主題之相關技術分析報告,協助各界掌握綠色相關技術發展。
    *請點選以下主題:

    1、減碳技術發展之專利地圖
    2、電動輔助自行車之智能輔助動力技術專利趨勢分析
    3、智慧電網資料應用趨勢分析
    4、再生能源儲能設備技術
    5、氫燃料車技術分析報告
    6、離岸風電技術分析報告
    7、我國風力發電相關專利現況分析
    8、太陽光電產業專利趨勢分析報告
    9、EPO研究:歐美在塑料回收及替代性塑料技術全球領先
    10、EPO-IEA研究報告強調為因應氣候變遷需加速研發清潔能源技術之創新
    11、EPO-IEA研究:電池創新的迅速崛起在潔淨能源轉型中發揮關鍵作用
    12、「WIPO GREEN計畫」成功打造全球綠色技術創新生態系
    13、淨零碳排技術綠色轉型關鍵推手—國際低碳專利承諾計畫及CLIPMATE計算機
    14、嶄新智財管理融合ESG經營思維,創造商品化競爭優勢
    15、EPO採用新環境政策以達到碳中和目標
    16、TOYOTA釋出氫燃料電池專利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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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局自今(111)年1月1日起 推出「綠色專利快速通道方案」

    為促進我國綠色專利的研發,加速產品商業化實施流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自1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正之綠色專利快速通道。
     



    自103年1月1日起,智慧局於「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簡稱AEP)」新增「所請發明為綠能技術相關者」之加速審查事由(簡稱事由4),截至去(110)年7月,申請件數為255件,占整體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申請件數的2.74%,其中又以本國人申請為大宗,占綠能加速審查申請件數的88%。

    就產業別而言,以太陽能、LED、鋰電池產業等相關技術領域為加速審查申請案的前3名。







    本次修正「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相關重點如下:
    一、文字修正:將「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中「所請發明為綠能技術相關者」之加速審查事由修正為「所請發明為綠色技術相關者」,以明確非僅限於綠能相關技術。                                                                                                                



    二、擴大申請範圍:凡為節省能源技術、涉及減碳技術及節省資源使用等綠色技術範圍,皆可申請加速審查。



    三、縮短審查時間:將「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及「所請發明為綠色技術相關者」之加速審查事由,由原來文件齊備後發出審查結果通知的9個月期限,縮短為6個月,相較於一般發明專利申請案,縮短審查期間,更有利於申請人加速專利布局。
     



      「2050年淨零轉型」是全世界的目標,我國現正推動之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也將「研擬最適綠色專利快速通道之方案」列為「氣候變遷與人權」章節之關鍵績效指標,智慧局除了順應國際趨勢,更希望能藉由綠色專利加速審查的修正,鼓勵綠色技術的創新者持續投入資源與研發,藉由我國綠色技術的創新,創造環境永續發展及經濟動能提升的雙贏局面。





    業務主管:鍾文正科長 辦公室電話02-23765433行動電話0920-188622電子信箱cwc20478@tipo.gov.tw



    新聞聯絡人員:薛姝華小姐 辦公室電話02-23766161 行動電話0932-209047 電子信箱ivy40322@tipo.gov.tw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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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坡2021年新著作權法生效

    1、新加坡的新著作權法,於2021年9月經該國議會通過,同年11月21日生效,取代1987年的著作權法。透過修正後條文,新法案將強化新加坡的著作權制度,修正條文將科技發展如何影響內容的創作、讀取及使用方式納入考慮。以下介紹法案生效後的重要改變。
     
    賦予創作者和表演者更強大的權利
    2、 該法案進一步加強創作者和表演者的權利。新的權利及救濟措施獎勵並肯定創作者及表演者在創新上的努力和貢獻,讓他們得以曝光並有更多機會將其作品商品化。


    創作者對受託作品(commissioned works)享有預設著作權(default ownership)


    3、 對攝影、肖像、雕刻、錄音及電影等作品,受委託的創作者預設為第一著作權人,與其他類型的委託著作,如詩歌、繪畫、音樂作品的創作者一致。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a. 無論著作權歸屬,委託人(出資者)可以持續將該著作用於委託目的(例如,新人可以繼續將委託拍攝的婚紗照用於個人用途)。



    b. 創作者和委託者可以協商以書面同意改變預設的著作權歸屬,約定出資者為著作權人。



    c. 其他相關法規如個人資料保護、損害名譽及刑法等,將持續適用。例如,攝影師必須先取得被拍攝人的同意,然後才能將照片用於其他目的,包括放在攝影師的作品集中。
     


    創作者和表演者有「被識別的權利(Right to be identified)」


    4、 任何利用或散布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或公開演出,包括在社交媒體平台等網路頻道的使用,都必須以清晰且合理顯著的方式可識別各個創作者或表演者。



    a. 創作者或表演者即便不擁有該作品或表演之著作權,除非另有約定,仍宜賦予創作者或表演者身分被識別的權利。



    b. 如果創作者或表演者的身分不明,則不適用此識別義務。另外,在一些特殊情形,識別義務得不適用,例如,在照片或影片中出現的公共場所藝術作品,或使用豁免作品(exempted material)如電腦程式。



    c. 新的被識別權將幫助創作者和表演者獲得肯定並建立聲譽,特別是在網路環境下真正的創作者或表演者可能很容易被誤認或忽略。


    符合社會利益的「允許使用(permitted uses)」
    5、 該法案除了支持創作者和表演者之外,還包含新增著作權保護的例外規定,稱為「允許使用(permitted uses)」,以確保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及表演可供公眾合理使用。


    利用作品進行電腦資料分析



    6、 為支持研究及創新,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如合法讀取(即不繞過付費牆),可用於如情緒分析、文字和資料探勘、或訓練機器學習等電腦資料分析,無需取得每位著作權人同意。




    為教學目的使用線上教材



    7、 為教學目的,教師和學生可以使用免費的線上教材,包括在家學習。



    a. 使用者必須引證網路資料來源和存取日期,並且必須充分揭露教材作者的身分及著作的標題/內容等資訊。



    b. 任何教材的數位傳播必須限於教育機構的內部網路或新加坡教育部的學習資源網站(Student Learning Space)。



    c. 如果教師或學生被告知其所使用的教材來源已侵害著作權,他們必須停止使用該教材。

    8、更多關於新加坡2021年著作權法的詳細資訊請參照Copyright Resources。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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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加拉國政府提高專利和商標程序之官方費用

    孟加拉依該國智慧財產局(DPDT)建議調整專利商標的程序費用,且已於 2021 年 12 月 5 日開始執行。

    資料來源:孟加拉智慧財產局(DP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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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修正「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試行作業方案」,並自中華民國111年1月1日生效。

    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110年推行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試行作業方案(以下稱「本方案」),外界反應良好。為完善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作業,特修正本方案並再試行1年。修正方案試行期間,每月可受理件數上限為6件,每一新創公司於同一年度申請件數以5件為上限。

     






    適格之申請人

    新創公司設立日期至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日未滿五年者(產業不限)








    新創積極審查申請費

                                   無規費                                                                   








    審查時間

                   可在4個月內獲得審查結果               





    修正方案內容: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試行作業方案
    答客問:110年修正-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試行作業方案__答客問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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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韓簽署設計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瞭解備忘錄

    繼108年臺日締結設計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Priority Document Exchange, PDX)合作之後,我國與韓國於今(110)年11月12日完成「設計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瞭解備忘錄」簽署,透過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與韓國智慧財產局間相互合作,讓申請人能更加便利地主張設計專利優先權。

    優先權證明文件是跨國申請專利的重要文件,臺韓於104年簽署工業財產資料交換及優先權電子交換瞭解備忘錄,適用範圍為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申請。鑒於實施以來兩國申請人廣泛運用,為擴大服務對象,智慧局與韓國智慧財產局決定將設計專利納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之適用範圍,可為設計專利申請人節省紙本遞送的勞費時間、簡化跨國申請程序,且優先權證明文件的交換機制將更為完整。

    智慧局與韓國智慧財產局後續將積極進行系統開發與測試,依據雙方規劃期程,預計可於112年7月正式施行,提供申請人更便捷的審查服務。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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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魷魚遊戲」夯 Netflix在台申請商標

    全球爆紅的韓國影集「魷魚遊戲」自今年9月17日在Netflix影視平台上映以來,才半個多月就超過1億的收視紀錄,僅短短一個多月的時間就成為Netflix史上最受歡迎的影集,Netflix並於9月28日在美國及牙買加等國提出「SQUID GAME」的商標申請,包括電視影集娛樂軟體、影音錄製商品、文具出版品、服飾、公仔玩具、數位娛樂資訊等周邊相關商品及服務,目前已在多國積極進行商標佈局,我國也不例外。Netflix於10月15日申請「魷魚遊戲」,10月19日申請「SQUID GAME」,目前均待審中。

    「魷魚遊戲」創造話題也創造龐大商機,Netflix毫無疑問將會更積極運用並保護「魷魚遊戲」帶來的商業利益。根據過往的商標申請觀察,在電影、影集或電玩遊戲知名度大開後,市場很可能會湧現一波攀附的商標申請熱潮,以紅極一時的「哈利波特」、「Harry Potter」為例,他人申請商標經審查被核駁案件數高達30件。要提醒的是,如果在他人商標成為著名後,要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應注意避免涉及攀附或抄襲,而引發商標權爭議的困擾。

    另外,貫穿全劇的圓形、三角形、正方形紅衣面具人,也是影集賣點之一。但○Δ□圖形是否適合申請商標?一般來說,幾何圖形通常較難引起消費者注意,不易取得註冊。通常需要經過一番巧思進行圖樣的設計,或經過申請人廣泛使用,在交易過程中已經可以指示和區別不同的商品或服務來源,才能註冊成商標。

    申請註冊商標,是為使消費者得以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掌握商機並鞏固市場,智慧局並不鼓勵跟風、蹭熱度,畢竟每一個品牌的誕生,都是經營創作者的心血結晶,值得大家尊重與鼓勵。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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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加入馬德里體系

    [WIPO]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加入馬德里體系



    2021年9月28日,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政府交存了《馬德里議定書》的加入書,成為馬德里體系第109個成員,使該體系目前涵蓋125個國家。《議定書》將於2021年12月28日對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生效。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駐日內瓦世界貿易組織辦事處主任代表阿卜杜勒薩拉姆·穆罕默德·阿裡全權公使閣下與產權組織副總幹事王彬穎和哈桑·克萊布合影(圖:WIPO/Berrod)。




    自2021年12月28日起,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當地的品牌所有人將能夠開始使用馬德里體系,通過提交一份國際申請和支付一套費用,在該體系其他108個成員的124個區域保護自己的商標。
    憑藉馬德里體系簡單的指定程式,自2021年12月28日起,外國企業和商標所有人在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銷售其產品和服務時,可以通過馬德里體系尋求商標保護。

    在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保護您的品牌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的加入進一步加強了馬德里體系作為全球商標保護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的地位,為全世界和中東地區的品牌所有人提供了一個方便和具有成本效益的解決方案。
    關於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商標法和實踐的更多資訊,請繼續關注,不久將在成員概況資料庫中公佈。
     

    關於馬德里體系
    馬德里體系讓您只需向該體系成員國的國家或地區智慧財產權局提交一份國際申請,即可在多達124個區域申請商標保護。
    有了馬德里體系,多國商標註冊的程式通過單一申請和管理流程得到了簡化。
    如今,馬德里註冊部注重通過其不斷發展的線上服務和資源,在商標的整個週期中為用戶提供簡化的、以客戶為導向的體驗。

    資料來源: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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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公告

    一、為精進審查品質與審查一致性,並使商標混淆誤認之虞的判斷標準更明確而可資依循,爰修正「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重點如下:

    (一)商標近似部分:增列構成商標元素之識別性強弱與整體觀察;得拆解之文字商標整體比對態樣、有特定對應字詞與拼音之中外文近似等判斷原則,並例示相關案件類型說明。(二)商品/服務類似部分:增列「行銷管道或場所」為類似商品/服務考量因素之一;說明商品/服務之互補功能、聯合或搭配使用關係,並針對商品本身與其零組件、原料或半成品間的類似關係補充說明,及例示各項因素之內涵及適用標準。(三)關於其他判斷混淆誤認之各項因素,如商標識別性強弱、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系爭商標之申請人是否善意或其他因素,以及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但書有關「顯屬不當」等認定原則,略作文字修正,並微調相關內容之段落編排。

    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修正草案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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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國脫歐提醒:2021年9月30日是提交英國外觀設計申請、要求原國際註冊的在先申請日的最後期限

    作為註冊人,您的國際註冊是否指定了歐洲聯盟(歐盟)並且在2021年英國脫歐過渡期結束時仍等待歐盟智慧財產權局發出授予保護的聲明?



    如果是,您必須在2021年9月30日前直接向英國智慧財產權局提交新的英國外觀設計申請,以便保留先前提交的海牙體系申請的相關權利。

    瞭解更多: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claiming-an-eu-filing-date-on-uk-cases-30-september-2021-deadline

    資料來源: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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